【法律条文节选】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
【信息时间:2023-09-07 阅读次数: 】
(2021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
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)
目 录
第一章 总则
第二章 选型配置和生产
第三章 使用
第四章 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七章 附则
第三章 使用
第二十四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、文明使用电梯,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乘用明示处于停用状态的电梯;
(二)超过电梯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;
(三)倚靠电梯门或者扶梯扶手,在电梯轿厢内打闹、蹦跳、吸烟以及在运行的自动扶梯、自动人行道上攀爬、逆行,或在出入口滞留;
(四)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;
(五)拆除、损坏电梯的零部件、通话报警装置、附属设施、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、标识;
(六)未采取安全防护、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、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;
(七)在电梯轿厢内遗撒垃圾、便溺;
(八)将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带入乘客电梯;
(九)携带犬只乘坐乘客电梯时不遵守养犬管理规定;
(十)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;
(十一)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。
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、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职责。
发现乘用人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,其他乘用人有权进行劝阻;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,不听劝阻的,应当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六章 法律责任
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,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,拒不听从劝阻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造成他人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